一、制度融合理論
1、理論概述
諾斯認為制度是某種適用于社會的規則,是節制社會中人與人關系的存在。而把自發秩序的表現看為制度,是哈耶克的思想。這里重點考慮柯武剛和史漫飛的制度結構理論,將制度劃分為外在的和內在的。內在制度考慮實際經驗和社會文化,具有自發性;外在制度強調其內容是剛性的和被規定的。
外在與內在融合或沖突,反映著制度的效率問題。制度被認為是經濟發展中關鍵問題,因為制度本身可以形成一種激勵機制,使人們更積極地投入到經濟活動之中,以實現資源配置最優化。若外在制度按規定能得到人員的認可,那么就無需他人進行監督,執行也會自發形成,這就會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這樣便說明,內外制度的融合可實現最有效率的制度規定。反之,外在制度與內在制度的沖突,將會削弱外在制度規則的有效實施,降低制度效率。
2、財政監督制度的融合分析
忽略了內在制度,單單依靠外在制度發揮作用,制度效率低下,效果更不明顯。內外制度若很好融合,制度效率便會大大提高。而我們平時所關注和思考的財政監督制度是俠義的制度,屬于廣義制度結構中的外在制度。先不論是廣義還是俠義,我們的目的很明確,那就是有效地防止財政領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防范財政風險。
宏觀財政監督制度中,外在制度是靠一系列法律法規來實現的。這些硬性的規則要求監督的客體不要犯錯,不要違反規則,也要求監督主體能夠落實對客體的監督職責。在之前很多財政監督的研究文獻中,有很多學者講到財政監督制度問題之一:監督主體亦是監督客體,那么監督有時便會失效。作者認為,這個問題并不是財政監督制度失效的主要原因。財政監督制度中,無論是監督主體還是其客體,都是制度體系中規范的對象,而作為具有“社會人”屬性的對象,必然會受到社會價值觀、傳統文化價值觀、個人價值觀等內在制度的約束和影響。當這些內在制度發揮的作用恰好與財政監督制度中外在制度的硬性約束相背離,形成沖突,宏觀的財政監督便會失效,制度效率更無法談及?,F實中,我們的某些政府公務人員,其作為財政監督制度中規范的對象,受社會金錢至上、物質至上的價值觀念或“當官就為貪”“不貪白不貪”等腐敗思想,甚至政府組織中一些已腐非正式組織或個人拉攏的影響,完全不顧外在制度約束,在財政領域中鋌而走險違法亂紀。當然,還有社會中許多老百姓對官員貪污腐敗容忍接受的態度,把官和貪官等同看待,嚴重破壞了內在制度的建立。
如果說外在制度是剛性硬性的規則要求,那么內在制度就是柔性軟性的文化意識。我們還可以把外在制度理解為事后被動約束,內在制度為事前主動預防。而且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必須融合起來,共同發揮作用,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率有效果。在財政監督制度體系中,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缺一不可。某種程度上講,二者是相互彌補,相互協作。因為想要通過內在制度這樣預防性工具完全消滅財政領域中違法亂紀的萌芽和念頭是不可能的,即使如若做到可以使財政監督制度的成本達到相當低的程度;而單靠外在制度對財政監督發揮作用,依然不行,如前面所分析,會產生類似政府“失靈”的現象。
二、委托代理人理論
1、理論概述
委托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其文獻研究以科斯在1937年的《企業的性質》發表為開端。委托代理關系起源于“專業化”的存在。在現代企業發展歷史中,出現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經營者具有專業化的經營管理能力。而“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對優勢而代表委托人行動?,F代意義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蔽写砝碚搹牟煌趥鹘y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于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在委托代理人理論研究中,委托代理形成契約關系時,有兩個不可避免的問題:首先,委托者目標會和代理人目標存在偏差;其次,委托和代理雙方信息存在差異,即信息不對稱。
2、財政監督制度的委托代理分析
企業中的委托代理問題,關系較為簡單,直接表現為委托者和代理者。而在政府組織中,委托代理問題中關系就會略為復雜。政府作為委托者,雇傭和委托公務人員進行管理日常政務,但政府作為人民的代表,又是代理者的身份。那么就會出現兩次的委托代理行為。人民的目標反映出來必然是公共利益的表現,而由于目標偏差和信息不對稱,政府作為其代理者就不能完全表達出公共的偏好。等到具體的公務人員履行其代理人職責時,就會再次出現偏差和信息不對稱。
在我們的財政體系中,中央政府對公共的偏好不能完全掌握,那么在制定財政政策時候,便不能恰如其分地將財政資金的使用完全高效滿足公共需求;等到中央政府轉移支付給予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目標與中央或多或少會出現偏差和信息不對稱;地方政府與其具體執行公務人員間又再表現委托代理問題,這就形成了三次委托代理問題。
在現代商業發展中,解決委托代理問題,就是從解決激勵手段和提高監督信息技術來考慮。前面我們已經分析過激勵問題了,這里主要還是研究解決信息不對稱。在財政體系中,近些年國家出臺一些相關政策確保各級政府財政信息公開對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起很大作用。在西方金融業的發展中,金融機構間和金融機構與普通公民間信息不對稱非常嚴重,這樣一來,市場便會存在失靈,各種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問題隨即而來。當然,當市場存在問題時,政府的干預往往變得十分重要。而政府在對金融市場出現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中,往往出臺一些強有力的規章制度迫使一些金融機構規范其行為,對其財務信息或相關涉及眾多利益方面的信息進行如實公開。不可否認,完全的信息透明,信息對稱是不可能達到的。但是我們應該追求一種最基本和盡可能的趨于完全信息對稱的狀態。當我們再次思考政府組織,其財政體系中,當其自身失靈,信息完全不對稱,政府如何自覺地將其真實的財政收支情況詳細透明的公開于社會?政府只有把財政賬務明細公開,讓納稅人明白清楚地知道錢用沒用到實處,用的對不對,才能起到全社會對財政監督的作用。
三、啟示
在以往的研究和學習中,對于“監督”我們經常會得到民眾、司法、媒體等方面加強監督的建議。但制度經濟學給予了我們新的視角,可以從制度融合理論中,發現需要構成財政監督制度體系。要重視內在制度和內外相融合,畢竟只有當整個社會對貪污腐敗、對漠視公共財產和利益的人抱以零容忍的態度時,所有人才能默契地形成一種自覺內在靈魂指引,使得內外制度的矛盾趨于無窮小;從委托代理理論中,發現需使用財政監督工具--信息公開。